证券代码:000887证券简称:中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7人,代表股份55231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5人,代表股份1929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5人,代表股份1929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5人,代表股份1929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7%。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79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6%;反对635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9%;弃权1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5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12%;
反对635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41%;弃权1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73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2%;反对144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1%;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86%;
反对144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60%;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7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81%;反对1449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1%;弃权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24%;
反对1449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11%;弃权
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6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4.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57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73%;反对1451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6%;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58%;
反对1451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3%;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1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1%;反对1454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2%;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05%;
反对1454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29%;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5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8%;反对1452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1%;弃权2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24%;反对1452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66%;弃权
2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1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3%;反对144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6%;弃权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8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10%;
反对144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60%;弃权
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8.0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3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8%;反对1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2%;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25%;
反对1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81%;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4%。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9.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36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1%;反对43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5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4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85%;
反对43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5%;弃权
5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