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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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20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5:00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734人,代表股份总数581445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63%,均为截止至2025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532722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7人,代表股份数48722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年度)》《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34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1%;反对74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2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3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57%;反对74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214%;弃权2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9%。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2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74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弃权27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2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30%;反对74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1%;弃权27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9%。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12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742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6%;弃权2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1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18%;反对742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226%;弃权2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78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9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0%;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7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74%;反对9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488%;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1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1%;反对74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2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1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94%;反对74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214%;弃权2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2%。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17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反对746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3%;弃权2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1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07%;反对746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310%;弃权2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81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9%;
反对728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7%;弃权
2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81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29%;反对728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37%;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4%。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年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07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5%;反对757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弃权2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0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10%;反对757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534%;弃权2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239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7%;反对300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8%;弃权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538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32%;反对300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1642%;弃权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7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6%;反对7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1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70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33%;反对7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956%;弃权1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050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8%;反对744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1%;弃权1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806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76%;反对744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283%;弃权1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0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3%;反对643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000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665%;反对643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2095%;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1%。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92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1%;反对66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2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9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45%;反对66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603%;弃权2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2%。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08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反对731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3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0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2%;反对731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004%;弃权3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3%。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12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3%;反对83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2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1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04%;反对83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79%;弃权2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7%。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11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2%;反对83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1%;弃权2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710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4%;反对83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70%;弃权2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5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反对86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81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16%;反对86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739%;弃权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120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