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5-24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名山南路639号公司二楼小会议室。
1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拉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24370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864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350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
350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35058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1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99%;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3%;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1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99%;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3%;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0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4%;反对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4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6%;反对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9%;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四)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15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3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1%;反对3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1%;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5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09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8%;反对3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2%;反对3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4%;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六)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了该项议案
1.总表决情况:
6同意715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421%;反对3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9%;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5%;反对3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2%;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七)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0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3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同意346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3%;反对3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4%;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八)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508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1%;反对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九)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09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7%;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9%;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4%;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
余际、李晗参加,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9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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