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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法尔胜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1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7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18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20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22

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23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39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41

九、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41

十、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42

十一、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44

十二、结论意见..............................................45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法尔胜/上市公司指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参股子标的公司贝卡尔特指公司

标的资产指上市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权

交易对方/香港贝卡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指

尔特钢绳公司 LIMITED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指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出售标的资产

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系法尔胜的控股股泓昇集团指东,也曾系标的公司的股东,曾用名为江阴泓昇有限公司比利时贝卡尔特公

指 N.V. BEKAERT S.A 司

比利时法郎,是比利时王国的原法定货币,该货币于比朗指1832年6月正式流通,2002年随欧元启用而停止使用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即评估基准日指2025年9月30日本次交易涉及事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全部交交割日指割事项之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不过渡期指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太平洋证券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方亚事指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香港律师事务所 指 何耀棣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Gallant)《重组报告书(草《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指案)》案)》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转让中国贝卡尔特《股权转让协议》指钢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北方亚事对标的公司以202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

日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008号”《江《资产评估报告》指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号监管指引》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准则》指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券法律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中证登深圳分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中国、境内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51646-1号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法尔胜”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拟向 BEKAERT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出售上市公司所持的中国贝卡尔特钢

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尔胜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法尔胜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法定文

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法尔胜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尔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

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法尔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核查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尔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分别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

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法尔胜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法尔胜本次重组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4.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5.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6.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7.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9.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

10.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1.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根据法尔胜于1月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

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以及《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重组方案

1.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重组中,法尔胜拟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将以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法尔胜不再持有贝卡尔特的股权,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将持有贝卡尔特

100%的股权。

2.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1)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

(2)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法尔胜持有的标的公司10%的股权。

(3)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60993.0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61亿元。

(4)支付方式及期限交易对方应在标的股权交割事项已全部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就交易对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旗下全资孙公司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载明为确保上市公司依约收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保证人自愿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有限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由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享有或承担。标的公司除向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分配2025年前三季度中期股息外,不再对上市公司负有任何其他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内分红)。

(6)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上市公司应于交割全部先决条件满足之后的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书面约

定的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成交割事项。交易对方对交割事宜应积极配合,并协调标的公司积极配合(如涉及)。交割全部先决条件是指:(1)交易对方已取得其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2)上市公司取得其股东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7)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如交易对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达30日的,上市公司有权以交易对方当期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要求交易对方按照1.5倍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上市公司违约导致交易对方解除合同,交易对方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退还交易对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如已支付)。(2)要求上市公司按标的股权交易对价的5%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上市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权存在无法交割情形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无继续履行必要的,交易对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如交易对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达60日的,上市公司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解除本合同的,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标的股权交易对价的5%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交割因非交易对方原因未能在4月30日(“最后转让期限”)前发生,交易对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解除合同。如因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未能在上述最后转让期限内完成交割,且双方未能协商延长该期限的,双方皆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合同并互不负违约责任。

(8)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本次重组决议自法尔胜的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方案尚须经法尔胜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337号”《审计报告》及中

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0013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占法尔

胜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及

2024年度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项目资产总额(万元)资产净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

贝卡尔特119964.1374667.20128562.61标的资产部分对应占比(按持股11996.417466.7212856.26比例计算的指

标)

法尔胜104553.521722.2331226.91

占比11.47%433.55%41.17%《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依据前述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重组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由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法尔胜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主体资格

1.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尔胜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1950.3968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明军住所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成立日期1993年6月30日营业期限1993年6月30日至长期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50377396Q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

备安装服务;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光电子

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法尔胜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法尔胜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6.82%112502486.00江阴耀博泰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境内非国有法人13.57%56946224.00限合伙)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境外法人0.52%2190879.00

胡祖平境内自然人0.43%1794900.00

UBS AG 境外法人 0.34% 1442142.00

王杭义境内自然人0.33%1383300.00

何国雄境内自然人0.33%1380000.00

寿邹境内自然人0.33%1372100.00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MORGAN STANLEY & CO.境外法人0.31%1308223.00

INTERNATIONAL PLC.九坤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九坤策

其他0.31%1281747.00略精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法尔胜的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法尔胜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尔胜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1998年11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注册资本增至14400万元1998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发[1998]273号”《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法尔胜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1998年11月9日,法尔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

资本由8400万元增至14400万元,并通过法尔胜的章程修正案。

1998年11月13日,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诚证验字(1998)第

00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1998年11月6日,法尔胜累计实收注册

资本为14400万元。

199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复[1998]169号”《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法尔胜的注册资本由8400万元增至14400万元。

1998年11月24日,江苏省工商局就上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法尔胜换发

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1年1月,公司实施送转股和配股,注册资本增至22464万元

2000年8月28日,法尔胜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决定以2000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4400万股为基数,以利润每10股送2股红股,并以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2000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公司字[2000]179号”文《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同意法尔胜配售230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内部职工配售50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800万股。

上述送转股及配股完成后,法尔胜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2464万元。

2001年1月5日,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同证验字【2001】第00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1年1月5日,法尔胜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

22464万元。

2001年1月22日,江苏省工商局就上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法尔胜换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2年3月,公司实施送转股,注册资本增至29203.2万元

2001年5月22日,法尔胜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以现

有总股本22464万元为基数,以利润每10股送1股红股,并以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前述送转股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至29203.2万元。

2001年12月18日,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同证验字【2001】

第0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1年6月21日,法尔胜累计实收注

册资本为29203.2万元。

2002年3月11日,江苏省工商局就上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法尔胜换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7年2月,公司实施转增股,股本增至37964.16万元

2006年5月30日,法尔胜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以2005年末的总股本29203.2万元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增加注册资本8760.96万元。上述转股完成后,法尔胜的股本增加至37964.16万元。

2006 年 10 月 25 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公 W【2006】B16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7 月 19 日,法尔胜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37964.16万元。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工商局就上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法尔胜换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09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2009年8月25日,法尔胜集团公司与泓昇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法尔胜集团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法尔胜7843.2018万股股票(占法尔胜总股本的

20.66%),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转让给泓昇集团,转让

总金额为403140572.52元。

2009年8月25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下发“澄政发(2009)27号”文《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同意法尔胜集团公司以协议方式向泓昇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法尔胜合计7843.2018万股的股份。

2009年9月10日,法尔胜公告了法尔胜集团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泓昇集团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9年9月24日,法尔胜集团公司向泓昇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法尔胜

7843.2018万股股票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经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予以确认,泓

昇集团成为法尔胜的第一大股东。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姚冬敏、张薇、徐波八名自然人。

(6)2017年9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7年9月18日,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王淑虹、黄翔、林

炳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协议各方自此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泓昇集团8158.5万股,占泓昇集团总股本的

54.39%,为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姚冬敏、张薇、徐波”等8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王淑虹、黄翔、林炳兴”等8人共同控制。

(7)2019年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9年6月6日,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王淑虹、黄翔、林炳

兴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声明各方在泓昇集团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同日,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议书》,约定协议各方自此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出资额8091万元,占泓昇集团注册资本的53.94%,为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王淑虹、黄翔、林炳兴”等8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等7人共同控制。

(8)2020年12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资本增至41950.3968万元202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20]3019号《关于核准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9862368股新股。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12月

8 日出具的《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 W[2020]B131号),截

至2020年12月7日止,公司已向泓昇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862368股,新增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9862368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41950.3968万元。

(9)2021年1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张炜、周津如退出对泓昇集团的持股,2021年11月30日,周江、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协议各方自此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出资额8091万元,占泓昇集团注册资本的53.94%,为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等7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周江、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等5人共同控制。

(10)2024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由于原一致行动人林炳兴先生已退休并申请退出一致行动人,2024年4月

28日,周江、邓峰、缪勤、黄翔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协议各

方自此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出资额8016万元,占泓昇集团注册资本的53.44%,为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周江、邓峰、缪勤、黄翔、林炳兴”等5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周江、邓峰、缪勤、黄翔”等4人共同控制。

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11)2025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缪勤退出对泓昇集团的持股并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刘礼华,2025年7月29日,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等4人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协议各方自此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出资额

8016万元,占泓昇集团注册资本的53.44%,为法尔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由“周江、邓峰、缪勤、黄翔”等4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等4人共同控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尔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商业登记证号码38416910公司类别私人公司主要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19楼1902室成立日期2007年9月19日注册地香港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附属公司及合资企业管理

股本已发行总股数:9927629股(普通股)

股权结构 Bekaert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 持股 100%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为依注册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与上市公司开展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法尔胜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10月22日,法尔胜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

2.2026年1月9日,法尔胜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

3.根据法尔胜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法尔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胜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下列事宜: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等;

(3)决定聘请、解聘、更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4)组织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文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调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如需);

(5)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文件的修改;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6)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相应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7)组织、实施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产、权益变动、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及备案易等相关事项;

(8)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向法尔胜收购标的资产并同意与法尔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必须采取的一切行动及必须获得的授权均已采取及获得。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法尔胜的股东会审议批准;

2.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若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尔胜公司章程之规定,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宜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法尔胜与交易对方已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法尔胜股东会的批准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若需)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上市公

司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的股权,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不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报批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

者集中情形;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轮胎加固用钢帘线,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对外方投资者持股比例有要

求的情形;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法尔胜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交易对方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不会因本次重组发生变化,本次重组完成后,社会公众股占法尔胜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法尔胜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不会导致法尔胜出现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方亚事对

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为依据与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以及就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达成的承诺或安排之情形,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共有等),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完成后,贝卡尔特仍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贝卡尔特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经营流动性,另法尔胜仍将保持主营金属制品业务(主要是生产、销售多种用途、不同规格的钢丝产品)及环保业务,本次交易可以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存在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法尔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会

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法尔胜于2025年10月22日与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之谅解备忘录》,就法尔胜向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转让标的公司10%股权事宜做了初步意向性的约定。

法尔胜于2026年1月8日与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签署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方案、交易对价和支付安排、标的资产的交割、损益归属期间、陈述与保证、税费承担、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生效、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为保障香港贝卡尔特的付款义务,经多方沟通,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载明为确保上市公司依约收到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保证人自愿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就该等担保,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向其提供反担保,江苏法

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与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向其提供反担保。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出具的相关说明,除上述协议外,本次交易的双方及其相关方未就本次交易签署过其他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607913252F

生产、开发、加工及销售加固橡胶用钢绳和钢帘线及其它钢丝绳制品;并从事与上述产品的生产流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及加工拉丝模。从事胎圈钢丝、胶管钢丝、运输带用骨架增强材料、盘经营范围条、拉丝模、钻石模、零配件、辅助性原材料的进出口、批发、佣

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澄江中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孙超注册资本7918万美元

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1992年12月29日至2042年12月28日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美元)持股比例(%)

1香港贝卡尔特7126.290.00

钢绳公司

2法尔胜791.810.00

合计7918.00100.00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1992年12月,贝卡尔特正式成立

1992年7月28日,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出具“(92)工商企名字第158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同意中外投资者拟合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为“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992年12月22日,江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澄外经(1992)930号”《关于中外合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协议的批复》,同意中方国营江阴钢绳厂与外方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共同签署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有关协议;同意合营公司的

总投资为折合5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折合3828万美元,中外双方各持股50%。

1992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核发“外经贸苏府资字【1992】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中方国营江阴钢绳厂及外方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合资组建“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折合5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折合3828万美元,中外双方各持股

50%。

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1992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正式成立。

贝卡尔特正式成立时,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企业类别中外合资

注册号工商企(合)苏锡字第01438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固橡胶用钢绳和钢帘线及其它钢丝绳制品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828万美元营业期限199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国营江阴钢绳厂1914.005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1914.0050.00

合计3828.00100.00

2.1995年9月,贝卡尔特增资至4568万美元

1994年3月29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贝卡尔特的总

投资增加到22亿比朗,注册资本增加至16亿比朗(折合4568万美元);股权结构调整为中方出资10%即1.6亿比朗,外方出资90%即14.4亿比朗;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994年4月7日,江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澄外经管字(1994)96号”《关于同意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调整出资比例及修订合同、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同意贝卡尔特的投资总额由5000万美元增加到574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3828万美元增加到4568万美元,中

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方及外方的持股比例调整至10%、90%;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994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外经贸苏府资字【1992】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贝

卡尔特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增资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国营江阴钢绳厂456.801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4111.2090.00

合计4568.00100.00

3.1995年12月,贝卡尔特增资至5918万美元

1995年3月16日,江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澄外经管字(1995)89号”《关于同意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同意贝卡尔特的投资总额由6280万美元增加到

918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4568万美元增加到5918万美元,中外双方的持股比

例保持不变;同意贝卡尔特增资部分1350万美元在换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完成出资;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995年3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外经贸苏府资字【1992】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增资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1江苏钢绳集团公司591.801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5326.2090.00

合计5918.00100.00

4.2000年12月,贝卡尔特的中方股东名称变更

2000年4月6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确认中方股东名

称变更为“法尔胜集团公司”。

2000年12月27日,江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澄外经管字(2000)

268号”《关于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名称的批复》,同意中方

股东名称变更为“法尔胜集团公司”。

2000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外经贸苏府资字【1992】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0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股东名称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变更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法尔胜集团公司591.801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5326.2090.00

合计5918.00100.00

5.2001年12月,贝卡尔特增资至6718万美元

2001年11月7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贝卡尔特的投资

总额由9180万美元增加到1118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5918万美元增加到6718万美元;公司董事会授权修订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001年11月26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苏外经贸资(2001)

1419号”《关于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贝卡尔特的投

资总额由9180万美元增加到1118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5918万美元增加到

6718万美元。此次注册资本增加800万美元,全部由中外股东以在合营公司可

分配人民币利润按原出资比例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5%,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余额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两年内激清;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001年12月21日,外经贸部外资司就贝卡尔特的本次增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单》。

2001年1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外经贸苏府资字【2001】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年12月30日,无锡市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法尔胜集团公司671.801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6046.2090.00

合计6718.00100.00

6.2003年9月,贝卡尔特的中方股权变更

2003年6月4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中方股东将其持

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转让给江阴泓昇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2003)苏外经贸资

审函第017号”《关于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中

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转让给江阴泓昇有限公司;同意贝卡尔

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003年9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外经贸苏府资字【2001】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3年9月15日,无锡市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江阴鸿昇有限公司671.8010.00

2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6046.2090.00

合计6718.00100.00

7.2007年12月,贝卡尔特的外方股权变更

2007年9月30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外方股东比利时

贝卡尔特公司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9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

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007年9月30日,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和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9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

2007年12月7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苏外经贸审字【2007】第02355号”《关于同意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订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外方股东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的90%股权转让给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同意重新签订的贝卡尔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

2007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1】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2月1日,江阴市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江阴鸿昇有限公司671.8010.00

2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6046.2090.00

合计6718.00100.00

8.2010年3月,贝卡尔特的中方股东名称变更、增资至7918万美元

2010年1月18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贝卡尔特的投资

总额变更为14180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7918万美元;增资部分的1200万美元由外方及中方股东分别以美元现汇和等值人民币出资;同意中方股东名称变

更为“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010年3月24日,江苏省商务厅核发“苏商资【20110】229号”《关于同意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名称及增资的批复》,同意中方股东名称变更为“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贝卡尔特投资总额由11180万

美元增加到1418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6718万美元增加到7918万美元。此次新增的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现有股东泓昇集团以等值人民币出资120万美元,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以现汇出资1080万美元;同意股东在贝卡尔特新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缴付新增注册资本的20%,余额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1】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年5月18日,江阴市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泓昇集团791.8010.00

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7126.2090.00

合计7918.00100.00

2011年8月8日,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暨会验字第[2011]

第5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0年7月28日,贝卡尔特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7918万美元。

9.2012年3月,贝卡尔特的中方股东变更2011年11月20日,控股股东泓昇集团与上市公司法尔胜签署《股权置换协议书》,约定为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及改善上市公司业绩,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将其持有的江阴法尔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5%的股权、贝卡尔特10%的股

权等经营情况优良的资产与法尔胜持有的不良类资产进行置换交易;其中,贝卡尔特10%股权的评估价值及置换对价均为17810.28万元。

2011年12月20日,贝卡尔特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中方股东泓昇

集团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转让给法尔胜;同意贝卡尔特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011年12月27日,江苏省商务厅核发“苏商资审字【2011】第20106号”

《关于同意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中方股东泓昇集团持有的贝卡尔特10%的股权转让给法尔胜,贝卡尔特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2012年3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贝卡尔特换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1】

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2年3月19日,江阴市工商局向贝卡尔特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贝卡尔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贝卡尔特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法尔胜791.8010.00

2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7126.2090.00

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合计7918.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贝卡尔特相关股东历史上曾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但相关逾期出资情形截至2005年9月28日已经整改到位;标的公司历次股本变动及

股权变动均获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复,不存在被主管部门撤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的股权及质押情况

1.标的公司的股权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目前为由香港贝卡尔特钢绳有限公司持股90%,法尔胜持股10%。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穿透后情况如下:

2.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况。

根据法尔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尔胜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未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标的公司的业务

根据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开发、加工及销售加固橡胶用钢绳和钢帘线及其它钢丝绳制品;并从事与上述产品的生产流

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及加工拉丝模。从事胎圈钢丝、胶管钢丝、运输带用骨架增强材料、盘条、拉丝模、钻石模、零配件、辅助性原材料的进出口、批发、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轮胎加固用钢帘线。

(五)标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下属公司。

(六)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0013号”《审计报告》及

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资产类科目资产类科目金额(元)占比

1货币资金70975199.915.92%

2应收账款359242657.6829.95%

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3应收款项融资3044003.770.25%

4预付款项2224692.700.19%

5其他应收款1072258.300.09%

6存货67071858.145.59%

7其他流动资产375851468.6031.33%

8固定资产294385493.1824.54%

9在建工程6501800.770.54%

10无形资产18312932.661.53%

11递延所得税资产958895.760.08%

资产总计1199641261.47100.00%

1.其他流动资产情况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0013号”《审计报告》及标

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标的公司在资金池的委托贷款369991907.35元。该等资金池系标的公司的关联方贝卡尔特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牵头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人民币和美元的委托贷款协议,即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对资金池协议范围内各关联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标的公司为该资金池的参与人之一。该融通资金无限期、无抵押及担保。

2.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0013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75592393.14元,机器设备186166627.78元;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无形资产主要为

土地使用权16517007.37元。

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拥有两项不动产权,具体如下:

序权利他项号产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性质权利

苏(2025)宗地面积澄江中

1江阴市不动151165959.50/

工业用国有建设用地平方米

路出让地/工使用权2043无

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0030841号98714.77业年4月7日止号平方米工业用地终止

时间:2054

苏(2025)宗地面积澄江中年11月21日

2江阴市不动15130590.00

工业用

平方米/

路出让地/工工业用地终止无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0030842号号19634.55平方米业时间:2059年9月16日

3.使用权资产

标的公司无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主要系经许可使用其实际控制人 NV BEKAERT SA 的相应技术及商标。标的公司签署的现行有效的相应专利、商标许可协议使用如下:

2024 年 12 月 16 日,NV BEKAERT SA和标的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NV BEKAERT SA(作为许可方)允许标的公司(作为接受方)使用协议约定的

相应技术(系许可方的相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生产和制造相应产品(非独占许可),且约定接受方应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接受方应把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客户,接受方只可通过许可方的销售网络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并须经许可方事先同意将产品在境外销售。作为按该等合同条款向接受方授予许可的对价,接受方应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净额按本合同以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连续性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按以下费率计算:

2022年度起最低技术许可费率为3%。产品的浮动技术许可费率为3%至5%,实

际技术许可费率根据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的息税前利润率(EBIT)不低于 4.77%确定。该等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至合营合同终止日或自2025年1月

1日起满15年之日(孰早)终止。

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9 月 18 日,NV BEKAERT SA和标的公司签署《商标许可合同》,

NV BEKAERT SA(作为许可方)允许标的公司(作为接受方)使用协议约定的

相应商标(非独占许可),且约定接受方应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接受方应把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客户,接受方只可通过许可方的销售网络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并须经许可方事先同意将产品在境外销售。作为按本合同条款向接受方授予许可的对价,接受方应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净额按本合同以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连续性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按以下费率计算: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率为1%。该等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至合营合同终止日或自2025年1月1日起满15年之日(孰早)终止。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访谈确认,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

(七)标的公司负债情况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0013号”《审计报告》及

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标的公司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序号负债类科目金额(元)占比

1短期借款111190000.0024.55%

2应付票据20000000.004.42%

3应付账款260635368.3657.54%

4预收款项1182290.430.26%

5应付职工薪酬19172177.854.23%

6应交税费8207308.531.81%

7其他应付款793844.000.18%

8其他流动负债31788270.937.02%

负债总计452969260.10100.00%

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标的公司的主要负债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等。上述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其他流动负债均为预提费用,预提费用主要为有协议的折扣等。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管理人员确认,截至目前,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情况。

(八)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1.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涉诉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信用中

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如下两项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整改情序号日期违法情形及处罚内容处罚单位文号况

2024年9月至11月,贝卡尔

张关综缉违特申报进口干燥剂共计29票,中华人民共已缴纳

12024.12.25字【2024】经查验理货29票数量申报不和国张家港

罚款

64号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海关

公司罚款0.2万元

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日,贝卡尔特申报暂时出境货物(铁工字轮、塑料包装隔板、张关综缉违中华人民共塑料托盘)未按照规定期限在已缴纳

22025.5.23字【2025】和国张家港

六个月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罚款

36号海关

外影响海关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公司罚款2.48万元

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标的公司涉及的2024年海关行政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改)》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等规定做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规定,该等0.2万元的行政处罚标准属于“一般”性质的行政处罚。基于前述,根据处罚标准及标的公司实际罚款金额0.2万元,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上述2025年行政处罚项下涉及的标的公司贝卡尔特申报暂时出境货物(铁工字轮、塑料包装隔板、塑料托盘)总价共计34766.59美元。张家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标的公司罚款2.4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上述2.48万处罚实际上系按照违法货物价值的10%对标的公司进行处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处罚从处罚比例及处罚性质上来看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已经知悉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上述行政处罚事宜不会影响本次收购标的股权事宜的推进。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宜不会构成本次重组事宜的实质障碍。

3.立案侦查/立案调查情形

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及法尔胜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为法尔胜的参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法尔胜除向标的公司收取分红外,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往来,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法尔胜不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继续的关联交易情形。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经核查,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以下承诺: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与法尔胜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2)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谋

求法尔胜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3)不利

用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谋求与法尔胜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法尔胜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法尔胜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5)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法尔胜及其

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法尔胜及其子公司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6)就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与法尔胜

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法尔胜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法尔胜《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允价格定价;(7)若违反上述承诺给法尔胜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向法尔胜作出赔偿。”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参股公司股权出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因本次交易与法尔胜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2.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法尔胜及其子公司除外)均未从事任何对法尔胜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法尔胜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

务或活动;(2)本承诺人将对相关企业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法尔胜及其子公司除外)的产品或业

务与法尔胜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尔胜认为必要时,本承诺人将相关企业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有关业务的资产;*法尔胜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优先收购构成或者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本承诺人如与法尔胜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法尔胜及其子公司的利益;*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3)本承诺

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人若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法尔胜及其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一)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出售标的公司10%的股权,不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标的公司对其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依法享有的债权或负担的债务仍然以其自身的名义享有或承担。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二)本次重组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仍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重组之前标的公司与其员工各自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重组的实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除因本次交易导致的上市公司原向标的公司提名的1名董事人员将辞去标的公司董事职务外,本次重组不涉及其他人员转移或人员安置事项。

九、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根据法尔胜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尔胜已经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重组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0月22日,法尔胜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2025年10月23

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日,法尔胜依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将该次会议决议及相关资料等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2026年1月9日,法尔胜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后续法尔胜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将该次会议决议及相关资料等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出具的相关说明,除交易双方已签署的《关于转让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之谅解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江阴

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及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应反担保合同外,本次交易的双方及其他相关方未就本次交易签署过其他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尔胜就本次重组已依法履行了该阶段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法尔胜及本次重组其他各方尚需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继续依法履行其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除已签署的《关于转让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之谅解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及法尔胜集团

有限公司、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的相应反担保合同外,本次交易的双方及其他相关方未就本次交易签署过其他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十、参与本次重组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一)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法尔胜已聘请太平洋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太平洋证券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

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sac.net.cn/)检索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证券已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财务审计机构

根据中兴华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应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兴华已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的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方亚事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经办资产评估师持有的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正式执业会员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北方亚事已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四)法律顾问经核查,法尔胜已聘请本所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持有的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签字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且本所已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本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法尔胜本次重组的境内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经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于2009年8月经第六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首次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并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12月、

2022年3月、2025年8月进行了修订。

2025年8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该等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系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及进行后续沟通时,采取了必

要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

中设置了保密条款,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三)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方及有关人员对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首次公告日(2025年10月23日)前6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

告书草案首次公告日前一日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范围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查询结果尚未取得,上市公司将在取得相关查询结果后及时披露相关自查结果。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本次重组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的主体均具备相应的资格,相关协议内容和形式合法,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本次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本次重组尚需取得法尔胜的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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