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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法尔胜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11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定于2025年11月24日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9日,并发布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6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贵公司公告内容一致,由董事长

陈明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在2025年11月24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2025年11月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2025年11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贵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贵公司

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类型人数代表股份(股)占股本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511252171526.8345

通过网络投票1245848325413.9410

合计12917105496940.7755

2、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公告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86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7%;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弃权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9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67%;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弃权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完)(以下无正文)3(本页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邵斌:

负责人:许成宝刘成:

2025年11月2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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