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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92证券简称:欢瑞世纪公告编号:2025-2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的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宥瑞禾”)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宥瑞禾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

2、青宥瑞禾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6%)。

3、青宥瑞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

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公司”)收到股东青宥瑞禾关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3)津02执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及(2023)津02执4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宥瑞禾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1、股东:青宥瑞禾青宥瑞禾,与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9501404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9.69%。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宥瑞禾共计持有公司2293577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6%。

2017年1月19日,青宥瑞禾将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93577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质押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2022年6月6日,青宥瑞禾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青宥瑞禾等主体之

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津02执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青宥瑞禾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22935779股股票。

2、股份来源:2016年重组上市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股份。

3、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

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4、被执行股份数量: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占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6%。

5、被执行价格区间: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被执行时间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青宥瑞禾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其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星美联合(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承诺。本次青宥瑞禾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

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本次因违约处置导

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青宥瑞禾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青宥瑞禾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津02执450号之二);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2执450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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