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法律意见书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枳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30层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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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8人,代表股份
46097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7.481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62356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32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6人,代表股份
9862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158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的形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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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5932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4%;反对14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0%;弃权1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28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69%;反对14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515%;弃权1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16%。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5931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4%;反对15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6%;弃权1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18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451%;反对15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04%;弃权1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45%。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5932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5%;反对14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5%;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28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72%;反对14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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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1.8486%;弃权1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42%。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5940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4%;反对1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8%;弃权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02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483%;反对13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02%;弃权1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15%。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31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0%;反对15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5%;弃权1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12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76%;反对15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7%;弃权1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
6.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27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4%;反对15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弃权1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73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882%;反对15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72%;弃权1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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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321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8%;反对1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6%;弃权1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2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474%;反对15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02%;弃权1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25%。
8.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844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19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1%;弃权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54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569%;反对19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576%;弃权1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6%。
9.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174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16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5%;弃权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7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659%;反对16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485%;弃权1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6%。
10.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72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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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1001%;反对16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000%;反对163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3216%;弃权1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78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议案已经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颜克兵周德芳
___________________王振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