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11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重庆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四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
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者意见;
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
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者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者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
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做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股东或者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做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第三十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
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四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七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前述第四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九条前述第四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
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董事长在接到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公司的董
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二十二)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规定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管理制度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上款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本制度第五十三条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重大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
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
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一条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制度第六十八条所述交易事项,且未曾按适用监管规则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比照适用监管规则要求进行全面披露。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十三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的除外: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八十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提交相关文件。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八十三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七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十八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
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八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九十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十一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十二条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十三条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一)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九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裁及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〇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一百〇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一百〇八条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九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一百一十条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监管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
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
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重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