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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92证券简称:欢瑞世纪公告编号:2025-2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1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09:15~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6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30层。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枳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58名,代表股份4609773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1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362356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3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6人,代表股份9862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5932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4%;反对

14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弃权154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2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69%;

反对14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5%;弃权

1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31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4%;反对

15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156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1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51%;

反对15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4%;弃权

1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32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5%;反对

14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弃权15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2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2%;

反对14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6%;弃权

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40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4%;反对

1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8%;弃权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0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83%;

反对1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2%;弃权

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31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0%;反对

15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5%;弃权158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1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6%;

反对15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7%;弃权

1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27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4%;反对

15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弃权165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73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82%;

反对15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2%;弃权

1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321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8%;反对

1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6%;弃权123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20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4%;

反对1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2%;弃权

1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844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

19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弃权149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44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69%;

反对19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76%;弃权

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174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

16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5%;弃权149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74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59%;

反对16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5%;弃权

1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2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1%;反对

16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6%;弃权167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00%;反对16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16%;弃权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4%。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上述提案审议完毕后,参会股东还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德芳、王振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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