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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25 查看全文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11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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