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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92证券简称:欢瑞世纪公告编号:2026-00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1%)的股东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宥仟和”)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

2、青宥仟和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22935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81%)。

3、青宥仟和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

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本公司”)收到股

东青宥仟和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法院”)

发出的(2025)黑0104执恢7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1、股东:青宥仟和

青宥仟和,与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207826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7.3476%。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宥仟和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381%。

2017年1月19日,青宥仟和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1241586股,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中的2293582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4.76%)质押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2022年6月6日,青宥仟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2935821股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6月9日、6月17日、10月21日、2024年4月30日分别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1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1)

《2023年年度报告》,青宥仟和减持股份数共计28305665股。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8月20日、9月30日、11月25日、2026年1月1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22)《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8)《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继续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40)《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完成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2026-001),青宥仟和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宥瑞禾”)累计被强制执行22935779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4%。本次强制执行后,青宥瑞禾剩余持有本公司股份数0股。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青宥仟和等主体之

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哈尔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法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次执行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所持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22935821股,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更为可售冻结,待卖出时一并解除质押;

(2)在股票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为起始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22935821股股票。

2、股份来源:22935779股为2016年重组上市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股

份、42股为重组前协议受让的股份。

3、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

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被执行股份数量:22935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1%。

5、被执行价格区间: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被执行时间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青宥仟和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其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星美联合(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承诺。本次青宥仟和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

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本次因违约处置导

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青宥仟和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青宥仟和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黑0104执恢

731号之四)。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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