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11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1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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