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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和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6 查看全文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和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1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在报送前经办人员应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必要时还应提交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报送的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的,应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

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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