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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5 查看全文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3月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本制度第九条及前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对事项的审查情况;

(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中应当在载

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包括: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六)公司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前”“少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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