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第四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完善且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
1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前提下,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2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公司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应当将公司最近三个年度审计费用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审计中心、证券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委
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评价和沟通联络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财务中心负责按照本制度及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报送财务中心,财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连同应聘文件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是否聘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聘用的,应及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4第十五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要求
第二十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5(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6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内部处理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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