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包括玉米、豆粕、大豆油、棕榈油、大豆、淀粉、白糖、鸡肉、生猪、纸浆、铝锭等。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
经本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1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期货决策委员会,下设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期
货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主管副总裁、相关事业部总经理、审计中心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期货决策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管理工作。
2、授权期货业务部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相关的各项业务。
3、对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和操作的各个环节检查监督。
第六条期货业务部门职责:
1、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2、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3、按照审批过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4、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5、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6、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已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3、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决策委员会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2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及时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通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3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3、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期货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
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公司审计中心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期货业务部门在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风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期货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须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二条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42、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期货业务部门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
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部门立即报
告期货决策委员会。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
(1)期货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策略计划。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者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期货决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五条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期货业务部门依据期货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当发生公司交易错单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进行平仓,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七条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
务部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5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三十二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部门在经
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四条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者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报告。
第九章信息隔离及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需做好信息隔离措施,相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无关人等不得获知。
6第三十七条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其他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者锁仓。
第四十一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
7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若公司从事期权、掉期等期货相关的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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