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汪建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鞍钢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工程师。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本人担任鞍钢
股份第八届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25年7月28日任期届满离任。现任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钢材首席分析师,兼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凌源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工程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总编室总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上海市金属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等等。本人是《中国战略性大宗商品发展报告》(年度系列报告)
1编委,每月、每年发布月度和年度研究报告,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广泛影响力。
经自查,本人在公司履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4次,实际出席4次,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3次,共审议了45个议案。出席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了9个议案。
本人担任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第九届提名委员会主席,报告期内,出席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次,共审议了20项议题。
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外
部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就公司拟提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都会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自身对行业的认知和研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均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及调研
2025年,在参加公司现场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期间,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听
2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并对
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此外,本人还通过参加一些行业会议,与客户互动交流,积极了解公司相关情况,并就某些问题及时反馈公司有关领导和人员。
公司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高度重视,定期安排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信息,还很好地组织了现场调研活动,使独立董事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通过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
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履职情况
为了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本人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充分了解投资者关心的内容,积极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除了要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外,还要在董事会上发挥参与决策、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结合自身掌握的专业信息和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提供行业相关资讯和数据供公司参考,还就公司管理层关心的一些行业和企业的重要问题,提供相关参考资料。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了公司的务虚会议,结合行业发展,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看法建议,并结合公司当下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现场考察调研、参加
培训、审阅公司文件、参加投资者活动、参加公司业务交流活动、撰
写并提供有关材料等,在公司任职期间投入的现场工作时长约10天。
3(四)参加培训学习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辽宁证监局、山西证监局、交易所举办的各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提供的法律法规及反贪污反腐败培训资料,还参加了各种测试,全部通过,成绩合格。通过及时了解掌握监管规则变化,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关于向能源科技增资用于凌钢焦炉煤气制 LNG项目的议案》《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鞍钢绿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经认真审查,本人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为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结合鞍钢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及2025年重点工作,公司制订了《鞍钢股份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经营业绩评价办法》。
在审核董事、高管薪酬和绩效评价办法过程中,本人关注到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4后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紧密挂钩,从
绩效目标的确定、日常薪酬管理、绩效评价、绩效结果与薪酬挂钩等机制均按照规范的流程运作。
(三)关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作为第九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事前审查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独立性、诚信记录、团队配备等相关信息,会同委员会其他成员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监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报告》《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师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司于1月1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5年
第一次会议暨独立董事与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沟通会;于3月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于3月
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于
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
分别就公司的年度报告及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
在年度审计工作期间,本人和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单独沟通,就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5安排、审计结果多次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交流意见。在一季度报告审阅过程中,听取了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未发现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错报漏报。
(五)聘任高管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本人会同其他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了一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和一名高管人选相关资质,向董事会推荐和提名相关人选,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管的情形,候选人和拟聘高管资历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六)建议聘任总会计师
作为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与委员会其他成员认真审查了总会计师人选相关资质。经审查,认为总会计师人选具有会计专长及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建议董事会聘任该名人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6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汪建华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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