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編號:0347)更改法律程序代理人
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9A.13(2)條及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
條例第16部,約定天元律師事務所作為代表本公司於香港接受法律程
序文件和通知的授權代表(「法律程序代理人」)的送達服務協議到期。
董事會進一步宣佈,何詠雅女士已獲委任為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星期二)起生效,本公司於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地址將更改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6樓。
–1–敬請本公司全體股東與公眾人士注意本公司上述地址的更改。
承董事會命鞍鋼股份有限公司王軍執行董事兼董事長中國遼寧省鞍山市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如下:
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軍王旺林田勇朱克實李景東胡彩梅劉朝建
非執行董事:
譚宇海職工董事:
趙忠民
*僅供識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