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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

第第为保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一一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条条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二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定行使职权。权。

条条

第1页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项作出决议;(八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第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三;三所作出决议;

条条(十一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或监事会的临时提案;之五)的股东或监事会的临时提案;(十三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资产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股东大会可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七)股东大会可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十三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的事项。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2页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第(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四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条条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第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五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五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条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条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六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条(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第3页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

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额的三分之二时;

第(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第

六(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条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条(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因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七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八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条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4页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八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九

条条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会的同意。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5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关股东的同意。

第股东的同意。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九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十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条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条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股东的同意。

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第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一条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条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6页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第秘书将予配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第十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一二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条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第

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二承担。三本公司承担。

条条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第,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将会十东。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十三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但是,在四东。但是,在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以董事会可能自行决定的较条条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以董事会可能自行决定的较短通知时间,召开短通知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第

十十(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四五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条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7页第第十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十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五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六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条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第(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第十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十六如该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七如该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可条算所,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该等人士(一个或以上)在任何股条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该等人士(一个或以上)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的任何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的股东的任何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或公司代表;但是,如经此或公司代表;但是,如经此授权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授权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理士有权代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犹如该股东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利,犹如该股东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第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十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十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七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形式应列明代八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形式应列明代理人所代表委托人的股票数条理人所代表委托人的股票数目。条目。

第8页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第第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十,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十八九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经其它决策机构决条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经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议授权的人士应代表委托人为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议。

人士应代表委托人为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议。

而为公司章程目的,被委托人出席该等会议或在会议上作出任何而为公司章程目的,被委托人出席该等会议或在会议上作出任何行为应被行为应被视为委托人本身出席会议或(按情况适用)作出有关行

视为委托人本身出席会议或(按情况适用)作出有关行为。

为。

第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第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十,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二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九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十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条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第

二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二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十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十一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条的表决仍然有效。条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第四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第第二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二十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十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二条条

第9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第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第

二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二十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十股东的持股比例。

二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三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条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第

二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二十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十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三四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条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第(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

二(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十(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十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条。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案提出。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10页第第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二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十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十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五六变更。

条条第第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十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十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六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七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条条

第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第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二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二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十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十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八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条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条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二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十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十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八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九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条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条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11页第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第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三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十九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条条第第三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三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十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十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条一条第第

三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三

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十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条条第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第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三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三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十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十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二三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条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条第第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三三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十十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三四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条条。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与发言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与发言

第12页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主第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第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三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三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十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十四五数以上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事主持。

条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第三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三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十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十五六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条条第第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十释和说明。十六七释和说明。

条条

第13页第第三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三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十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七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八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条条第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第三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十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十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八九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条

第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四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十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九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条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第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四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四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十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十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条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一。

条第第四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四十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十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一二条条

第14页第第四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四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十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十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三条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第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第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四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四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十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十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三四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条条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第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第四票、监票。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四十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十票、监票。

四同负责计票、监票。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条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条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第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第四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四十。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十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五六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条条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15页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四

十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十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六七总数。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第四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形式包括书面发言四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形式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和口头发言。十言。

七八条条第第四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四十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进行。十应当经大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进行。

八九条条

第16页第第四十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十九条条第第五五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十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十一条条第第五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十十释和说明。。

一一条条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第第五五十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十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二条条第17页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第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通过。

五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五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十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表决的每一事三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条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投条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票表决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第第五五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十十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四四条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五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

十十(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报表;

五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条条(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18页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五(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五

十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五)股权激励计划;六(五)股权激励计划;条(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条(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第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五五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十十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七七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条条第第五五

十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十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八八条条第第

五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五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十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十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九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九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条条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19页第第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六六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十十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担义务。

条条第第

六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六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十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集的十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一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一方可进行。

条条

第20页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

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股份的数目;(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权;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

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

第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第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六(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六(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十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十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二(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二(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条司应付款项的权利;条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

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制;(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权利;(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任;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第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六六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规则及本规则第六十二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

十十第六十二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应在

项的事项时,应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三三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权。

条条

第21页第第六六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规则第六十条由出席类别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规则第六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十十

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四四条条第第

六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通知时六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十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十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五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五份的在册股东。

条条第第六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六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十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十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六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条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第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别股东。

六(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六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十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十(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七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条十的;条(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22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第第(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六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六

十十(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条条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第六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六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十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九。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九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条报告。条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七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七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十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十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条条

第23页第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第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七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七、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十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公告股东大会一细内容。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一决议公告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条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条计并公告。

第第七七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十十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特别提示。

二二条条第第

七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七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十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十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办理

三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三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条条第第七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十十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章程的规定就任。定就任。

四四条条第第七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

十十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五五条条

第24页第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七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十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六上通过。

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七

十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六七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撤销。

条条

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第七七十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十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七八条条第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七十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十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八九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及公司章程执行。

条条

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七(一)《公司法》、《证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第(一)《公司法》、《证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十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八,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十

九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条

条(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第

八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八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十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十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条一条

第25页第第八八十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十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一二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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