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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股东的诉求和意愿、

行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实施

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实现盈利时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中期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该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的10%,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五、本规划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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