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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5赣能GK01”或“本期债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会议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1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发出会议通知并负责召集,主承销商于2026年5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名称、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

投票表决期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

本次会议以线上会议方式召开,以邮寄、邮件等通讯方式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0:00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登记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授权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25赣能GK01”债券共计1900000张(面值100元/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63.33%,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期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比例要求。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内容为:审议《关于变更江西赣能股份2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安排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未出现超出上述审议事项以外新议案的情形,亦未出现对审议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邮寄、邮件等通讯方式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2026年6月4日17:00前通过邮件方式投票表决。有效送达参会资料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放弃本次会议表决,计入“弃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同意票190000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

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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