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和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
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走访机构投资者、路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章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上述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
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做好接待和推广工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
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职业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
3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责任及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
传、推广等活动中应切实遵守本制度规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
5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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