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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财务管

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1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二)起草和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

2(三)对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四)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

(五)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性及前任、后任执业质量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章选聘、续聘管理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财务管理部编制选聘文件,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审议通过选聘文件,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四)公司组建选聘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选聘文件相关规定发布选聘文件,组织评审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形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审意见报告,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

4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细化评价标准,自行或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

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5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

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6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解聘、改聘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7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形成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或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程

8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9(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10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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