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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新洋丰 --%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倡导理性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对外

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2(十)现场参观、来访接待;

(十一)路演活动;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3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在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4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5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有关信息、书面材料等。

公司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不得开展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会务组织,准备会议资料;

(三)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公告等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

6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公

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础材料和数据,证券事务部完成报告或公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一归口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事务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媒体电话采访、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应至少派两人以上(含)陪同接待、参观、调研,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公布的信息,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后方能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其他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规则,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第三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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