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3、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中国(云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投票时
间为: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5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0769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2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159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9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7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审议的议案10和议案11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9819640股,反对716500股,弃权23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77247股,反对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16500股,弃权23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95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9828140股,反对697200股,弃权244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85747股,反对
697200股,弃权244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436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9810440股,反对687000股,弃权272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68047股,反对
687000股,弃权272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50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6149740股,反对4356700股,弃权26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3%。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7347股,反对
4356700股,弃权26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603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66152640股,反对4353700股,弃权26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7%。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10247股,反对
4353700股,弃权263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6177%。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66149940股,反对4400500股,弃权21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3%。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7547股,反对
4400500股,弃权21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604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2024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65947640股,反对4593000股,弃权22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805247股,反对
4593000股,弃权22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6.623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69702940股,反对788300股,弃权27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60547股,反对
788300股,弃权27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829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69601840股,反对923600股,弃权244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59447股,反对
923600股,弃权244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339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69614040股,反对768300股,弃权387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71647股,反对
768300股,弃权387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3986%。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69697140股,反对741800股,弃权330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54747股,反对
741800股,弃权330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8015%。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665835940股,反对4636600股,弃权296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5%。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93547股,反对
4636600股,弃权296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6.0824%。
表决结果:通过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志杰
经办律师:
吴继华
经办律师:
解丹红
二〇二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