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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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意)字第056号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荆日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和《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6年3月26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1法律意见书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湖里区
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朝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15:00。
2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20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386907522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573%。公司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94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918879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30%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议案,关联股东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经统计,该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70772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209%;
192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9255%;188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536%。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0772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209%;192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9255%;188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53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荆日扬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