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共福建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九项举措》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有关
规定要求,参考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权属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计
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三重一大”事项、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
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独立
性和客观性原则,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估,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公司规模较大的成员企业可设立审计专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及成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内部相应干部任职条件。本规定执行前已经任命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不受此规定影响。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部门
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干涉。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审计〔2016〕(239号)等
相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外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期间,未领取差旅补贴的,可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审计补贴,列入审计人员劳动关系所在企业的工资总额。
审计部要加强对审计补贴的管理,做好审计补贴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参
加有关专业继续教育,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宏观经济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本部及成员企业的下列事项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行政区域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四)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科学统筹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五年内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
审计全覆盖,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
责的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企业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提供财务报表、快报以及经营分析报表、
其他管理类报表或台帐等有关材料,根据需要查阅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企业的有关会议,了解本企业重大经营和决策业务的相关信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起草本企业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四)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
询问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纠正或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经营
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经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企业采取的整
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从公司内
部临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行使职权,被审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程序包括: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拟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测试,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行“年度计划、中期调整”的管理方式,年初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中期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调整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和计划调整均应报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
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选派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回避原则。审计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指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审计项目应当于进点审计前3天向
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定期、常规性的审计项目或具有特殊目的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进场会可根据审计项目需求来确定是否召开以及会议规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
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
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等。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
计过程与审计发现事实,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均应签名或署名,但重要佐证材料必须是纸质。若现场审计时间仓促,对审计过程的记录可以简化,但重要审计事实必须记录。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1)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
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2)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
议;(3)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
计证据: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审计小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按以下程序提交:
(1)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审计项目负责人
编制审计报告,经审计组成员讨论,部门经理复核,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初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主要领导审核,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连同审计对象的反
馈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其中,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5)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按公文管理审批流程会签发文。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
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审计基础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档案材料。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委托书(若有)、审计承诺书(若有)、审计工作底稿
及相应审计证据、审计报告、被审计企业或对象的反馈意见、整改反馈报告等相关文书材料及电子档案。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按
照立卷原则和方法归类整理审计档案材料,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内部审计有关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牵头负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的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等决策事项需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内部或外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与项目风险评估。公司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评估小组成员根据事项内容,由投资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内审部门、法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组成。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应根据本章节专项风险评估规定要求,结合自身管理情况,明确牵头负责机构和评估机制,负责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有关重大投资项
目、重点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等决策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按照“分级管控、分级负责、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司成员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管理职责建立相应的风
险管理机构,明确具体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审计部有权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成员企业对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报备有关制度、流程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专项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主办部门起草或受理成员企业重大重点决策等项目方案,并对项目提出部门意见;
(二)主办部门将拟上会资料发给审计部,审计部提交
专项评估小组成员,由专项评估小组成员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部负责组织专项评估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
专项风险评估,出具《项目审议表》,专项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在《项目审议表》上签字。
(四)审计部向主办部门提交《项目审议表》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专项评估小组会议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负责召集,其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位成员代其召集会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企业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
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为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原《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厦港发〔2019〕
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