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商中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与经济效益和经营质量相挂钩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战略引领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规范分配原则,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约束原则,薪酬与责任、风险、效益相统一。
1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每年度制定及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与财务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授薪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考核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二)非授薪董事(含独立董事):公司对非授薪董事实
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折算发放。
非授薪董事领取津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
2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若公司股东方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津贴有
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如
需领取董事薪酬,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合称考核年薪,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考核年薪总水平的60%。
1.基本年薪: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
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
本年薪为基数,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按职责分工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基于已有贡献及可持续贡献在未来价
值实现而进行的分配,主要包括任期激励收入和其他长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依法承担的费用。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职务岗位调整、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条公司授薪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3年。
3第四章薪酬调整和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
发展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动态优化调整,以持续适配公司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情形导致公司对前期
已披露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在自身职责内未能
勤勉尽责,导致企业发生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给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年薪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年薪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事项,在考核利润予以相应扣减后,本着尽职合规免责、激励作为的原则,不再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追索扣回,但如该部分损失对企业影响重大,则应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考虑。
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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