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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19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61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7610880000

名 称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已经发生变化,但未按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应收债权转让后转回会计处理不规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2025年1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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