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风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建设,推动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风控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合规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合规风控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一般由熟悉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合规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合规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合规风
控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合规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
1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风控法务部为合规风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合规风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与统筹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的法治建设、全面风险
管理、合规管理工作;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审议依法治企、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规划等事项并提出建议;
(三)指导并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建设;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年
度计划、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审查、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科学
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六)研究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董事会提议或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法治建设职责。
第九条合规风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2内履行职责。对于合规风控委员会职责范畴内且按法律法规规定
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先经合规风控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会形成提案意见或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当两名及以上委员、主任委员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风控法务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可列席合规风
控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合规风控委员会以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规风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合规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3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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