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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65 号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商中拓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商中拓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31日上午10点3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1658号拓中大厦28层3号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6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董事长袁仁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杨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2法律意见书

1.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5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候选人;

4.本所见证律师;

5.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3872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58%。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4名,代表股份1384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雷邦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证券事务代表邓敏华女士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董事杨威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51420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9%。

1.02董事徐愧儒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51412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7%。

1.03董事洪晓成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4647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55%。

1.04董事黄邦启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5140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5%。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童列春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52075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1%。

2.02独立董事韩洪灵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4713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99%。

2.03独立董事张旭亮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为35206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9%。

4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2026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354276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4%;反对为3377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1%;弃权为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4.《关于公司2026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354276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4%;反对为3377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1%;弃权为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5.《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3485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8%;反对为384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3%;弃权为53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8%。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2、3、4、5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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