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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30 00:00 查看全文

*ST景峰 --%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0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

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2125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333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4人,代表股份8923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4%。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12252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252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2%;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5人,代表股份100313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4人,代表股份8923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4%。

8、公司管理人代表、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00《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4837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51%;反对348379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9%;弃权33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252286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96088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33%;反对348379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9%;弃权33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韩旭律师、黄夏蕊律师现场见证出资人组会议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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