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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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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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04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1法律意见书
《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湘07破
15号《决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单独披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14:30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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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97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1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333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23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12252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97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00313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22%。
3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东均于2026年1月23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代表、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经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04837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1%;反对348379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3393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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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252286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
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796088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33%;反对348379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9%;弃权3393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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