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 数源 公告编号:2026-062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1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6年9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0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国经先生、蒋力放先生、吴小刚先生、李兴哲女士、
高晓娟女士、王伟勇先生: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数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视音频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
润总额(事项一)
2020 年,数源科技与客户数源久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久融)开展无真实
货物流、合同和资金流转形成闭环的虚假购销业务(以下称虚假视音频业务)。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视音频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 167148318.51 元、营业成本
157732743.21 元、利润总额 9415575.3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3%、
14.02%、12.10%。
1 —1—二、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贸易业务错误使用总额法,虚增 2020 年
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1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浙江数源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数源贸易)与客户数源久融、杭州云栖云数据有限公司、苏州苏投贵金属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称苏州苏投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投贵金属)开展无商业实质、合同和资金流转形成闭环的白银、索尼相机及检测服
务、超声波气体流量计虚假购销业务(以下简称虚假贸易业务)。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 2021 年年报营业收入 67705159.13 元、营业成本
66945721.00 元、利润总额 759438.13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81%、
4.58%、0.55%;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129078210.16 元、营业成本
128546977.82 元、利润总额 531232.3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0.57%、
11.84%、1.18%。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数源贸易与客户苏投贵金属、黑龙江哈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展黄金、白银、铝锭、电
解铜、笔记本电脑及家电等贸易业务,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贸易业务中,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不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数源科技前述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 13060933.41 元、营业成本
13060933.4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97%、1.16%;虚增 2021 年年报营业
收入 167923568.98 元、营业成本 167923568.9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9.44%、11.48%;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331722618.85 元、营业成本
331722618.85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7.15%、30.56%。
三、数源科技通过虚假项目咨询服务业务,虚减 2021 年年报利润总额、虚
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三)
2022 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在未实际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以项目咨询服
务费名义向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舟山颂都置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祥泰置
业有限公司等 9家公司合计收取服务费 29368066.09 元,并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该服务费实际为数源科技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宁波塞纳丽景二期项目、舟山宸都项目、温岭祥泰项目三个房地产项目后收取的投资保底
收益和违约金,其中 6103773.61 元应确认于 2021 年。数源科技通过虚假项目咨询服务业务,虚减 2021 年年报利润总额 6103773.6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45%;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29368066.09 元、利润总额 8367924.5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0%、18.60%。
综上,前述事项导致数源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80209251.9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70793676.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415575.3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0%、15.18%、12.10%;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235628728.11 元、
虚增营业成本 234869289.98 元、虚减利润总额 5344335.4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25%、16.06%、3.90%;2022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90168895.11
元、虚增营业成本 460269596.67 元、虚增利润总额 8899156.9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0.12%、42.41%、19.78%。
2023 年 4 月、2024 年 4 月,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前述部分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数源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数源科技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章国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实施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力放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事项二的部分业务情况,参与并知悉事项三的部分业务情况,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小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哲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晓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伟勇作为数源贸易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协助开展事项二的部分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章国经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蒋力放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吴小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李兴哲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高晓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王伟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章国经作为数源科技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章国经采取 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引以为戒,深刻复盘反思,进一步规范内部治理运作,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大业务监督及财务管理力度,持续提升公司合规运营水平与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充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0 号)。
数源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