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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

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其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七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1第八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九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大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

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

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过半数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

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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