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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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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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关临于时股东大会的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法限律公意司见20书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00-4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律意见书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广12西年农投第糖五业次集临团股时份股有东限公大司会章的程(2025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法》律)等意有见关书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法律意见书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8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律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法结算律有意限见责书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9月5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法律意见书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130076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95人,代表股份293340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32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法律意见书
1.《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214336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20份1的2年99.第257五1%次;临反对时1股57东44大01会股,的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1%;弃权法29律80意1股见(书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9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27%;反对157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14%;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9%。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9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6%;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89%;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9%。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20数1的2年53.第715五7%次;临弃时权3股40东01大股会(其的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法股律东意有效见表书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5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3967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62%;反对1939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0%;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0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34%;反对193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75%;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法律意见书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20公1司2本年次第股五东次大会临的时表股决程东序大、会表决的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法则律》意及《见公书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法律意见书
朱继斌经办律师(签字)覃锦傅珏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