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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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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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17-4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年 9月 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1日 15时 3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
秀区厢竹大道 3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职工董事莫政融先生主持召开。
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年 9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 213007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84人,代表股份 140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表
提案编 决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结
码 股数(股) 比例 果《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1.00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决情况 213258479 99.46%
选举孙文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当
1.01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250798 17.82%总表决情况 213263587 99.46%
选举潘文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当
1.02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255906 18.18%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黄夏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