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权责利对等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
经营业绩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增强高管人员责任意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统筹兼顾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合理确定高管
人员薪酬水平,客观对待企业行业特点、历史因素等造成的薪酬差异,优化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
(三)效率优先与公平统一原则。高管人员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
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比例,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1(四)规范管理原则。将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
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检查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提出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修改意见。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本制度计算和发放董事、高管人员薪酬。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八条董事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
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
3.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2(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高管人员薪酬
第九条高管人员薪酬构成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为年度薪酬。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年薪。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薪酬,结合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管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高管人员任期业绩确定的奖励性收入。
(四)其他特殊奖励。特殊奖励是高管人员薪酬的补充,为非固定薪酬。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条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高管人员绩效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3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在考核周期结束后分三年进行兑现。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任期综合考核低于60分或不胜任的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薪酬可作相应调整,调整
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补充,为非固定薪酬。
第七章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
4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公司最终决定启动止付追索程序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牵头负责具体止付追索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资,不包含国
家与公司规定的保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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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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