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8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7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泸天化)5%以上股份,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在减持过程中,于2025年6月18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但未及时披露该股份变动情况,迟至2025年7月9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你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第一款的规定。
1本所希望你分行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分行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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