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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公司全体员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1、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以上待遇的人员;3、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奖惩对等、奖惩得当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所指董事、监事及高管

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机构,负责薪酬管理办法的拟订、监督与实施,其主要工作为:

(一)拟订薪酬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三)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实施薪酬的考评,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负责薪酬的发放。

第三章薪酬组成、绩效考核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采用年薪制。年薪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八条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行业、周边上市公司水平,设置年薪标准如下:

职位预估年薪范围绩效薪酬占比

非独立董事不高于总经理当期年薪标准不低于30%

总经理100-200不低于50%

副总经理60-120不低于40%

其他高管40-80不低于30%

注:上表数据为税前数据。

1、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

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按月发放董事津贴,每人每年为10万元(税前),并由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监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

约定薪酬为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第九条高管均需主要在公司内部工作并负责实际事务;一人身兼多职的,以其职位中对应的最高薪酬标准为准。

第十条固定工资为年薪中的固定部分,为该职位的基本报酬,根据职位职责

差异、职级等确定。该部分年薪不进行考核,按实际出勤时间发放。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是年薪中的浮动部分,与个人管理目标、公司经营目标挂钩,根据与公司约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应发绩效工资并发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绩效系数绩效主要从财务类、客户类、内部运营类、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等

方面进行考核,视具体经营情况及人员职位职责设定,其指标来源如下:

(一)财务类指标:包括年度总收入、责任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经营性现金流等。

(二)客户类指标:包括销售目标、市场目标等。

(三)内部运营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研发管理等。

(四)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遵纪守法、团队建设、员工教育和

培训、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情况等。

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标准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行业及周边地区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规模:薪酬标准应与公司规模相匹配。

第十五条薪酬的调整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经营业绩情况,拟定调整方案并实施。

第五章利润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利润绩效奖励是根据当年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和其他经营状况,按相应比例提取并奖励效益奖金。提取比例和方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当期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及目标利润的额度等因素,每年进行设定。管理考核主要视公司战略及具体经营情况设定和调整,着重公司整体绩效与上一年度对比得到提升,其指标有: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增长、采购成本下降、质量提升、人效提升、员工满意度提升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按照人员分工及权责不同,按业绩预估对利润绩效奖励进行预分配。

第十八条每年度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审计后的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具体的利润绩效奖励分配方案,实施利润绩效奖励分配。

第六章终止服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管因正常工作调动、退休、病休或丧失行为能力而

在年度未结束前离任的,应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审计及考核情况,按该年度实际出勤时间占全年度应出勤时间的比例获得利润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及高管在年度未结束前个人主动辞职或因经营不善、出

现违法违纪行为等原因被免职,不能获得利润绩效奖励。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从公司获得的年薪及

利润绩效奖励收入,不包括特殊奖励以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部分收入。以特殊奖金、实物、特殊津贴、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董事、监事及高管突出贡献而给

予的特别奖励,以及出差补贴、节日补贴、外派补助、通讯补贴、报刊稿费、所持公司股票差价等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继续享有社会保险、交通补助、劳保福利费等正常员工福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不得以任何名目获取未经批准的其他工资和兼职收入。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现重大异常和风险时,或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权机构决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扣减或不予发放当期绩效工资和利润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员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七)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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