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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钱江摩托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湖海路1号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119150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1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986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28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5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20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1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投票结果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4%;反对8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弃权28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0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8%;反对8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15%;弃权2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7%。

2、审议《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0092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4%;反对79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8%;弃权30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20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430%;反对7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68%;弃权3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02%。

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109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3%;反对80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弃权27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38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725%;反对80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12%;弃权27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4%。

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0297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0%;反对8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3%;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25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701%;反对8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1%;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8%。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163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对7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5%;弃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2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50%;反对7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0%;弃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19%。

6、审议《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453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2%;反对172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60%;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82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14%;反对17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08%;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

7、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计划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0040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6%;反对87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5%;弃权27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68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30%;反对87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7%;弃权2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3%。

8、审议《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129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3%;反对76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3%;弃权29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8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594%;反对76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93%;弃权2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2%。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09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9%;反对87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5%;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38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38%;反对8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21%;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沈高妍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100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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