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境内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生产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与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
类似的期货品种(如铝和铜)的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幅度,保证公司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生产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从事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期货
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五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1-(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
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
(二)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三)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2-(四)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期货交易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由公
司采购部主导,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针和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操作;提出方案执行过
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实物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期保值商品期现货市
场价格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方案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套期保值业务建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3-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
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主导,由审计部、财务管理平台、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4-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
开户合同,应由期货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八条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期货交易流程
第二十一条期货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
-5-况,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建仓价格、拟投入的保证金、交易期限、交易结束处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小组根据获批的交易方案,测算资金使用需求,发
起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付款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与期货经纪公司确认资金收付情况,通知结算小组进行相关帐务处理。期货交易小组根据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执行交易,完成建仓。
第二十三条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相关记录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向期货结算小组
和风控小组报告相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品种、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等,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部
长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须对每次的交易方案和业务相关的账本及资料进行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
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持仓到期处理方案,经审批后,选择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
-6-第三十条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节组织机构”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交易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采购部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公
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
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采购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7-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公
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品种)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第三十六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原材料需
求量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权限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采购
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同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主管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
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8-(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
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二条实行期货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下属子公司若经公司批准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