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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7 查看全文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

换董事、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有关规定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

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

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2第(四)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3第十四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即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

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

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

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

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一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

5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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