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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

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友斌、宋祥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1/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

2.2025年4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并将本次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济南

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已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09:15至2025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162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75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5164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7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

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52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95%。上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除上述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4/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

职工监事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

5/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书面形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票人员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

方式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15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37%;反对1116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25%;弃权18481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8%。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15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29%;反对1116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25%;弃权1848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6%。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055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0%;反对25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6/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1848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6%。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76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83%;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19437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4%。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057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02%;反对25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1846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5%。

6.《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3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32%;反对3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3%;弃权1868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6%。

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获通过。

7/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经查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耿国玉

见证律师:胡友斌

见证律师:宋祥潇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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