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适用于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国有资
产监管、薪酬监管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与披露程序。
(二)业绩联动原则:突出业绩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能升能降。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强化绩效与长期激励,健全
递延支付、追索扣回机制,收益与风险匹配,权利与责任对等。
(四)市场公允、内部公平原则:参考同行业水平合理定薪,兼顾内部差距适度,与岗位价值、责任贡献匹配,保持竞争力与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法务部、资产财务部等
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战
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七条董事的薪酬结构
(一)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包括董事长)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其所在岗位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公司不发放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且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
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每年18万元(含税)。
第八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指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年度基本工资收入,根据职级、岗位等综合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个人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等相关联的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指为激励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注
公司的长期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设立的收入。
第四章薪酬与津贴发放
第九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按季度申请发放。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照核定标准按月支付。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核算并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原则上预留绩效薪酬的
20%递延支付。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以及薪酬策略等因素,统筹考虑岗位价值贡献、分配关系等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议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