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及其他相
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战略研究部)提交书面申请。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研究部)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申请日期
□暂缓披露经办人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临时报告中的豁免披露的方式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
类型?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有关内幕知情人是
豁免事项知情人名□是□否否已作出书面承诺□是□否单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报董事会秘书登记;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附件三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登记部门/人员登记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单位/部门和职位知悉时间知悉方式备注
注: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