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4)法意字第0185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235683218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6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35144818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5384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除沃顿科
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5884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384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均为
2024年4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2-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2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23563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25854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21%;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5-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