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0916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2025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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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5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2人,代表股份247668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3997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0人,代表股份769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2%。
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
顿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
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0人,代表股份769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0人,代表股份769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2%,均为2025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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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753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7117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3%;反对5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7115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2156%;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4711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0%;反对5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4711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5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六)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711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7%;反对5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713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88%;反对5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5%;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侯波先生为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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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4710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1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4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713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41%;反对1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2%;弃权4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8%。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会相关
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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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