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1146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罗晟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1-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9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8人,代表股份24614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3997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617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
除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6人,代表股份617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
617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均为2025年12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4569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3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72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50%;反对3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2%;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8%。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会相关
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