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6)法意字第133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罗晟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1-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4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7人,代表股份249031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3997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905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5%。
除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5人,代表股份905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
905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5%,均为2026年4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
同意24888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887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879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1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886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059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889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4%;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4%;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2488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886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2%;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7%;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24882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1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488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1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会相关
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5-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6年4月22日



